索引号: | 01424955-2/2021-00277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临时救助的享受条件和办理程序 |
(一)享受条件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买足球的软件: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规定。
3.否定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二)办理程序
一、对象认定
(一)申请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在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村(居)民委会要主动及时受理处置。对一些特殊的事实困难家庭,因求助人确难提供认定情况证明材料,应当坚持实事就是原则,可以采取本人承诺、村居证明、镇街(园区)救助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给予解决。
(三)审核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调查完成后,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当对建议给予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的家庭组织民主评议。参与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备案上报。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四)审批
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根据救助工作应急应难需要,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困难成因直观清晰,调查核实手续完备,符合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条件的或者特殊情况急难型救助的,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建议救助金额。镇街(园区)民政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审批救助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对向申请人提供重大困难临时救助的,在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入户调查,详细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拟救助方案,反馈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审批。对向申请人提供特别重大困难临时救助的,参照城乡低保的审核流程,在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经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提出救助方案,由镇街(园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会办审议,公示反馈无异议后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在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上报备案
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将临时救助支出申报表、临时救助报表,每季度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救助金给付
1.临时救助金由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2.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按2元/人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镇街(园区)民政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承办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83215879
举报监督电话:83213298或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