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0681强执催〔2023〕3-1号
龚雨雷: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告《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启社工偿〔2023〕3-1号),通知你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工伤职工董建辉的工伤待遇111437.00元。
你于2024年11月28日公告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向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工伤职工董建辉的工伤待遇111437.00元。
2.支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以11143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