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4-03444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买足球的软件办公室 | 文号: | 启政办发〔2024〕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买足球的软件印发启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启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买足球的软件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买足球的软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南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区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是起草部门。部门联合起草的,评估单位是牵头部门。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评估单位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评估单位是实施部门;有多个实施部门的,评估单位是主要实施部门。无法确定具体评估单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定评估单位。
第六条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具体实施。
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后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后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评估单位的年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各职能部门每年初对本部门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应当开展后评估的,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度评估项目计划,并对评估项目时间安排、重点评估内容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司法局对市各职能部门申报的后评估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形成本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
部门、区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两款制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项目计划。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二)事关买足球的软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已经实施满1年的,需要进行评估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建议意见,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
因上位法调整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可以不开展后评估。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政治性评估:即是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或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与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合法性评估:即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三)合理性评估: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设定的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
(四)协调性评估:即是否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与上位法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有效衔接;
(五)可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规范性评估:规定内容是否明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八)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评估单位应当依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单位和受委托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程序与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咨询论证等方法全面调查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收集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听取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客观公正地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研究,综合运用统计分析、社会分析和成本分析等方法,对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可以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反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或受委托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完善性、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价;
(三)调查研究阶段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以及修改、废止、解释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因评估内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完成评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审查,每年10月31日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日。
经审核发现后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司法局